公证员执业审核
时间:2010-09-0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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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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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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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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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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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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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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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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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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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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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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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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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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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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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司法厅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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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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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司法厅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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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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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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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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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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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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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费文件省物价局正在重新调整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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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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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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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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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nssft.gov.cn/ 或0731-8458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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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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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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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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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 办公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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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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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公交车到袁家岭站下,省委机关大院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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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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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nssf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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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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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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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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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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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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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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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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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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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执业的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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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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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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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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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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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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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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