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审核
时间:2010-09-0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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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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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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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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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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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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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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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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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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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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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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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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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品行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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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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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书或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4、实习人员登记表; 5、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6、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7、实习人员培训结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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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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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2、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三)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电话:0731-8458600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2、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3、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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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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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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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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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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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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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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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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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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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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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58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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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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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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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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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办公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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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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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1、136、142、168、501、701、908路公交车至袁家岭站,下车后往回走约100米再左拐前行约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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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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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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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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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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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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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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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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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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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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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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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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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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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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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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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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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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