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办事指南 -- |
|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核准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 许可对象 |
公民 |
| 许可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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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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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3个工作日 |
| 许可条件 |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2、品行良好; |
| 3、身体健康; |
| 4、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或者具有法学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二年的或者具有非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五年的。 |
|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业务工作。 |
| 5、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组织专业测试合格。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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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受理电话:0731-84586292) |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 1、全省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资格核准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
|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
|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
| (三)时限:即时 |
| 二、审查 |
| A、初审 |
| (一)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初审人员 |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
|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
|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 B、复审 |
| (一)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分管负责人 |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 |
|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
|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 三、决定 |
|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
|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基层工作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 (三)时限:5个工作日 |
| 四、办结与告知 |
| (一)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工作人员 |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
|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 |
|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三)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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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湖南省司法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4586154) |
| 窗口地点 |
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1、136、142、168、501、701、908路公交车至袁家岭站,下车后往回走约100米再左拐前行约200米。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3:00-6:00(夏)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4586295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熊元丰 0731-84586295 |
| 单位网址 |
http://www.hnssft.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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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材料 |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核准申请登记表》,各附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3份 |
| 相关材料 |
(二)申请人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1份 |
| 相关材料 |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份 |
| 相关材料 |
(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份 |
| 相关材料 |
(五)法学大专学历人员提供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二年的书面证明; 1份 |
| 相关材料 |
(六)非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提供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五年的书面证明。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