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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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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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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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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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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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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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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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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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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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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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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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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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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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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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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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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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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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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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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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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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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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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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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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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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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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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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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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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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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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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受理电话:0731-8458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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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岗位职责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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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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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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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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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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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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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初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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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岗位职责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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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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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复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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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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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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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分管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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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岗位职责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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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经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厅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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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经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厅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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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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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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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主管厅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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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岗位职责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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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准予律师执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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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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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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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告知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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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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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岗位职责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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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准予执业的,制作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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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不准予执业的,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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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发之日其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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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有关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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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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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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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458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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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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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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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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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1、136、142、168、501、701、908路公交车至袁家岭站,下车后往回走约100米再左拐前行约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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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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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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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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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58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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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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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茹莲 0731-8458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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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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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nssf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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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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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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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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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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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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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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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实习鉴定材料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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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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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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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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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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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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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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