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办事指南 -- |
| 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湘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及代表注册(初审) |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 |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 许可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 许可依据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司法部令第84号、104号修正)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法定期限 |
9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60个工作日 |
| 许可条件 |
(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
| (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
| (三)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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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受理电话:0731-84586073)。 |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3、时限:7个工作日。 |
| (二)审查 |
| A、初审 |
| 1、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初审人员。 |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
| ②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
| 3、时限:15个工作日。 |
| B、复审 |
| 1、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分管副处长。 |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 ①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经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厅领导审定; |
| ②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经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厅领导审定。 |
| ③时限:15个工作日。 |
| (三)决定 |
| 1、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主管厅领导 |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 ①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同意的审查意见; |
| ②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查意见; |
| 3、时限:20个工作日。 |
| (四)办结与告知 |
| 1、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工作人员。 |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 将省司法厅的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 |
| 3、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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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湖南省司法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4586154) |
| 窗口地点 |
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1、136、142、168、501、701、908路公交车至袁家岭站,下车后往回走约100米再左拐前行约200米。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4586074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谭夏胜 0731-84586073 |
| 单位网址 |
http://www.hnssft.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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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材料 |
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XX(内地城市名)代表处” 1份 |
| 相关材料 |
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1份 |
| 相关材料 |
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1份 |
| 相关材料 |
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1份 |
| 相关材料 |
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认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1份 |
| 相关材料 |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1份 |
| 相关材料 |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1份 |